(2017)冀0503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周广磊、兰占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广磊,兰占军,兰晓莎,赵彩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335号申请执行人周广磊,男,汉族,住所地邢台,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兰占军,男,汉族,住所地沙河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兰晓莎,女,汉族,住所地沙河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赵彩娥,女,汉族,住所地沙河市,联系方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503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兰占军、兰晓莎、赵彩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兰占军、兰晓莎、赵彩娥给付周广磊21612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兰占军、兰晓莎、赵彩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