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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倪定安与李中、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定安,李中,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1776号原告:倪定安,男,1976年3月6日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李中,男,1974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金兰,女,1977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仪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定安与被告李中、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倪定安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定安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定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宵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