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宋协凯、邢爱娥等与唐春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协凯,邢爱娥,宋雅涵,孙芳欣,唐春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1096号申请执行人:宋协凯,住山东省莱阳市。申请执行人:邢爱娥,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宋雅涵,住山东省莱阳市龙门东路。申请执行人:孙芳欣,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唐春典,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人宋协凯等与被执行人唐春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3民初38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本案按实体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明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葛真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