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民终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华洋建筑有限公司与竹溪���裕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华洋建筑有限公司,竹溪县裕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终5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华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桂东大道南段**号(天子云庭*栋)。法定代表人:曹风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理人:李元武,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竹溪县裕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十字街8号。法定代表人:李友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显林,该公司项目经理。上诉人重庆市华洋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竹溪县裕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4民初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提交2016年1月3日由程建荣出具的210万元的收条,用于证实其于2016年1月3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0万元”并加以认定,但如此大额款项,其支付方式、支付途径均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4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重庆市华洋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6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宇鹏审判员 王广泉审判员 袁 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大旭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