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民初10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翟凤祥与山东万坤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凤祥,山东万坤置业有限公司,翟凤祥,山东万坤置业有限公司,翟凤祥,山东万坤置业有限公司,翟凤祥,山东万坤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095号之一原告:翟凤祥,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山东万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郝家镇北二路18号。法定代表人:周双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翟凤祥与被告山东万坤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的(2017)皖1124财保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山东万坤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垦利支行21×××51账户及查封了山东万坤置业有限公司在东营市垦利区的115套房产,现因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了纠纷,翟凤祥已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翟凤祥已撤回起诉,依法应解除对山东万坤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山东万坤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垦利支行21×××51账户的冻结;二、解除对山东万坤置业有限公司在东营市垦利区的115套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志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菁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