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晓莹与茂名市英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莹,茂名市英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1090号原告:陈晓莹,女,汉族,1985年1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委托代理人:张春晖,茂名市电白区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茂名市英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占秀莲。委托代理人:谢志雄,广东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绍栋,广东格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莹诉被告茂名市英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准备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陈晓莹负担。审判员 黄豪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嘉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