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6执49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兰花(安远县)电脑机绣制衣公司、杜甲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花(安远县)电脑机绣制衣公司,杜甲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49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兰花(安远县)电脑机绣制衣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秋霞,职务董事长,住安远县九龙工业园H区。被执行人杜甲锋,男1977年5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经商,住安远县,。申请人兰花(安远县)电脑机绣制衣公司与被执行人杜甲锋租凭合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一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11100元,本案涉及范围比较广,正在进行拆除,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安民一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华尚审判员 郑老三审判员 吴清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璞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