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恢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120衡德林与刘玲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德林,刘玲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恢120号申请执行人:衡德林,男,197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被执行人:刘玲莉,女,1977年10月3日生,汉族,住苏州。关于申请执行人衡德林与被执行人刘玲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经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园民初字第09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尤晓东银行存款人民币41625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执行员 周 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乐晓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