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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刘开印与赵爱新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开印,赵爱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404号之申请执行人刘开印,男,194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北关。被执行人赵爱新,女,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北沙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6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赵爱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爱新配偶苏广全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爱新配偶苏广全名下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涛审 判 员  徐 超人民陪审员  王贺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殿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