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5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赵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25民初72号原告:赵祥,男,1981年11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委托代理人:曹亚军,乐亭县城关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治市。代表人:王彤宇,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志永,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祥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祥委托代理人曹亚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志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祥诉称:2016年11月2日00时30分,王秋建驾驶原告所有的冀B298**号重型货车沿平青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滦县境内267公里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何建辉驾驶冀BW03**、冀BNN**挂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王秋建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滦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王秋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何建辉无责任。因此次事故造成原告车损等共计235895元。原告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自身车损险,故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支付保险赔偿金23589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辩称:冀B298**号车在被告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223062元,不计免赔,被告公司需核实驾驶人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车辆行驶证、营运证年检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在扣除对方车辆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后,被告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予以赔偿。原告车损公估数额过高,与被告公司定损数额55611元相差较大,被告公司对原告车损数额不予认可。原告应提交修理费发票,证明其车辆的实际损失。施救费过高。诉讼费、公估费被告公司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日00时30分,王秋建驾驶冀B298**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平青乐线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滦县境内267公里处,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何建辉驾驶冀BW03**、冀BNN**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王秋建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秋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何建辉无责任。王秋建驾驶的冀B298**号重型货车实际车主为原告赵祥。受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2017年4月6日,经河北保中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损失评估,冀B298**号车的车损为202700元。原告赵祥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如下:冀B298**号号车损失202700元,公估费16216元,施救费确认为2000元,共计220916元。原告赵祥的冀B298**号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限额为223062元),不计免赔。发生交通事故在保险期限内。以上经查证属实,并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及鉴定意见可证实。本院认为:王秋建驾驶冀B298**号重型货车与何建辉驾驶冀BW03**、冀BNN**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王秋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秋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何建辉无责任,客观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因原告赵祥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对于原告赵祥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赔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赵祥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220916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赵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负担4533元,由原告赵祥负担307元。被告应负担部分已由原告垫付,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春侠审 判 员 刘悦贤人民陪审员 於垚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晓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