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执2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长寿区葛兰镇万树木制品加工厂与重庆钱珑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寿区葛兰镇万树木制品加工厂,重庆钱珑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5执2887号申请执行人:长寿区葛兰镇万树木制品加工厂,经营场所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5组九牛湾秀美汽车美容中心内。经营者:高万树,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重庆钱珑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新市街道寿乡大道4号,组织机构代码78745882-3。法定代表人:缪文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寿区葛兰镇万树木制品加工厂与被执行人重庆钱珑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进行了银行存款查询、房屋登记查询、车辆登记查询、工商登记查询,并依职权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17297.34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20000元。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7年5月1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32574.66元未履行。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万龙审 判 员 刘伯康代理审判员 刘 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