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5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雄才五金电器厂与佛山市熙朝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雄才五金电器厂,佛山市熙朝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569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雄才五金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经营者:梁志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德昌,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原告员工。被告:佛山市熙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费明印。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雄才五金电器厂与被告佛山市熙朝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雄才五金电器厂撤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8.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国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敏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