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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民辖终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徐永红、刘耐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永红,刘耐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辖终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永红,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耐如,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蠡县。上诉人徐永红因与被上诉人刘耐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2017)冀0635民初3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徐永红上诉称,上诉人从刘耐如处进货,刘耐如以物流运输方式将货物送到安阳县柏庄镇市场,上诉人支付物流费,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应为安阳县柏庄镇市场。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安阳县柏庄镇,该案应由安阳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河北蠡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5民初39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答辩。经审查,被上诉人刘耐如向原审人民法院起诉称,上诉人于2016年9月6日欠下其驼绒裤款50000元,并立有欠据。上诉人在当年给付5000元,剩余货款45000元经被上诉人多次索要未果。请求判令上诉人给付货款45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上诉人刘耐如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了2016年9月6日徐永红出具的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今欠刘耐如衣服款伍万元整(50000元),到2016年12月底付清。如到期不还,可以到蠡县人民法院起诉执行。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欠条中“可以到蠡县人民法院起诉执行”的协议管辖条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且该协议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的规定,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管辖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驳回上诉人徐永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文英审判员  王志强审判员  冯志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