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402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廖世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世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2刑初576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世仟,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4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3月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7]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世仟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世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8日8时许,被告人廖世仟在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屏西六路交屏北三路永安街临时市场路段,先后将被害人杨某的玫瑰金色VIVO牌X6L型手机、被害人冯某的金色VIVO牌X7型手机、被害人梁某1都的白色魅族手机扒窃走,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在被告人廖世仟的粤S×××××小汽车上查获上述被盗的三部手机。经鉴定,上述三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337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廖世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冯某、梁某1都的陈述,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及销售发票复印件,现场检测报告,现场勘验简易记录表,价格认定明细表,珠价认[2017]204号20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世仟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廖世仟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世仟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世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香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康茂林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