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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终2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许顺流、洪俊英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顺流,洪俊英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终26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顺流,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现住福建省石狮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俊英,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许顺流因与被上诉人洪俊英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1民初6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4月19日向上诉人许顺流送达《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许顺流收到通知后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许顺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1民初6257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贺张翡代理审判员  吴静霖代理审判员  郑 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廖丽娟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