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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灵宝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宝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221行初1号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左英民,男,1974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尹庄镇北厥山村7组39号,身份证号码:411282197408192339。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李建民(甲),男,1962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尹庄镇北厥山村6组106号,身份证号码:411282196206142355。原告暨诉讼代表人薛稳中,男,1962年5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尹庄镇北厥山村3组102号,身份证号码:411223196205032314。原告暨诉讼代表人付建中,男,1962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尹庄镇北厥山村4组61号,身份证号码:411223196204292317。被告灵宝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282005822994L。住所地:灵宝市函谷路56号。法定代表人王建银,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冯肇鹏,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建波,河南函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稳中等17人诉被告灵宝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方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稳中等17人负担。审 判 长  杨爱霖代理审判员  张华锋人民陪审员  刘心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卫 萍附:其他13名原告的身份情况原告张秀英,女,1955年7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尹庄镇北厥山村6组105号,身份证号码:411223195507062346。原告贾广平,男,1956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尹庄镇北厥山村6组78号,身份证号码:411223195606182351。原告薛怀灵,男,1957年8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尹庄镇北厥山村6组187号,身份证号码:411282195708022316。原告亢帅波,男,1973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尹庄镇北厥山村6组33号,身份证号码:411223197307182318。原告李金霞,女,1958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尹庄镇北厥山村6组49号,身份证号码:411223195807142348。原告亢红恩,男,1952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尹庄镇北厥山村6组196号,身份证号码:411223195208262372。原告亢云峰,男,1947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尹庄镇北厥山村6组92号,身份证号码:411223194708262331。原告赵美欠,女,1957年3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尹庄镇北厥山村2组103号,身份证号码:411223195703032363。原告王仙草,女,1965年4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尹庄镇北厥山村6组156号,身份证号码:411223196504062329。原告李建民(乙),男,1962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尹庄镇北厥山村3组98号,身份证号码:411223196212152330。原告亢会中,男,1951年8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尹庄镇北厥山村3组150号,身份证号码:411223195108062314。原告赵文克,男,1968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尹庄镇北厥山村4组45号,身份证号码:411223196802172374。原告左兴民,男,1966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尹庄镇北厥山村7组39号,身份证号码:411223196603262350。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