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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邕法执字第3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礼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礼俊,廖海兰,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邕法执字第365-5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瑞勇,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立银,男,该社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有文,男,该社资产风险管理部职员。被执行人:周礼俊。被执行人:廖海兰。被执行人:周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2015)邕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周礼俊、廖海兰、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周礼俊、廖海兰、周某抵押给申请人的位于南宁市江南区那洪大道39号南宁奥园·北京组团北区12号楼1单元502号的房产一套,并对该房产进行评估和拍卖,因现阶段该房产暂不具备司法处置条件,且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邕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利审判员 钟桂天审判员 黄 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