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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高春华与苏州乾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春华,苏州乾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396号申请执行人高春华,男,汉族,1988年2月14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苏州乾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杨园杨湘路9号。法定代表人赵建清,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高春华与被执行人苏州乾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劳��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117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苏州乾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前支付高春华工资款人民币13017.48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8元,由苏州乾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信息、证券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五辆汽车,分别是苏E×××××、苏E×××××、苏E×××××、苏E×××××、苏E×××××,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通过向常熟市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苏州乾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有七套房产,分别位于常熟市辛庄镇杨园学甸村1幢、2幢、3幢和常熟市辛庄镇工业园区长盛路1幢、2幢、3幢、4幢,上述房产均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置抵押,且由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首封,本案无处置权。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一批机器设备等动产,正在评估拍卖,需待该案处置结果。本院受理了众多被执行人职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经本院执行,申请人得款计3718元。对于剩余执行款项,均因上述原因终结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了执行到位3718元外,未发现在本案中��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117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刘允枫审 判 员  葛晓春代理审判员  唐慕君二〇一七年五���十九日书 记 员  顾晓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