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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执恢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威远县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廖伟、李梦辉一审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远县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廖伟,李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恢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威远县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盛被执行人:廖伟被执行人:李梦辉申请执行人威远县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威远县人民法院(2014)威民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廖伟、李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廖伟、李梦辉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560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及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4月26日本院作出(2016)川1024执恢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廖伟名下的位于威远县严陵镇房屋。本院分别于2016年12月6日及2017年3月30日在威远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房屋进行网络拍卖,但均流拍。申请执行人威远县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愿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179200元抵债。扣除以物抵债的179200元外,对威远县人民法院(2014)威民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中尚未履行部分,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兰 勇审判员 叶宏书审判员 周 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伟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