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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刑更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黄爱宝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爱宝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179号罪犯黄爱宝,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兰陵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作出(2011)临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爱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76171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以(2012)鲁刑四终字第64-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作出(2012)鲁刑四终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爱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1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8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黄爱宝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表扬奖励五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爱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间,获表扬奖励五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黄爱宝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查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出具证明,该犯原判民事赔偿176171元,已履行24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黄爱宝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原判财产刑全部履行。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爱宝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2月5日至2022年7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