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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民初2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蒋燕与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燕,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侯翔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2755号原告蒋燕,女,197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北大道8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647593007。法定代表人:熊自文,系公司董事长。第三人侯翔,男,1974年8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燕与被告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侯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燕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蒋燕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7元,由原告蒋燕负担。审判员  林友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瞿春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