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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与青海铝型材厂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海铝型材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执49号申请执行人:青海铝型材厂,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东路23号。法定代表人:刘国兴,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70号。法定代表人:谢海荣,该公司总经理我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5)青民二初字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未依法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铝型材厂于二O一七年五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申请人青海锦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817070.72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庆审判员 董志军审判员 邵凤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庆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