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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洛阳市西工区鑫禹洁具商行、郭亚清等与洛阳天佑酒店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西工区鑫禹洁具商行,郭亚清,洛阳天佑酒店服务有限公司,洛阳万象锦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045号原告:洛阳市西工区鑫禹洁具商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居然之家*楼***号。经营者:赵玉红,女,满族,1977年3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郭亚清(系赵玉红丈夫),男,汉族,1969年7月3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洛阳天佑酒店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芳华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宇,职务:总经理。被告:洛阳万象锦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28号新世纪广场2幢1-1813号。法定代表人:尹军强,职务:总经理。原告洛阳市西工区鑫禹洁具商行、郭亚清与被告洛阳天佑酒店服务有��公司、洛阳万象锦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洛阳市鑫禹洁具商行、郭亚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洛阳市鑫禹洁具商行、郭亚清撤回起诉。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