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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57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何思建诉被告王健、何思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思建,王健,何思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5784号之一原告何思建。被告王健。被告何思琼。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泽兵。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思建与被告王健、何思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思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因需要完善证据材料,故撤回对被告王健、何思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思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思建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晏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