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特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孙丹申请师天军、孙冰雪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丹,师天军,孙冰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特56号申请人孙丹,女,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朱炳锋,浙江时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师天军,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河津市城区。被申请人孙冰雪,女,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河津市城区。申请人孙丹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成祥独任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孙丹称:2014年9月26日,孙丹与师天军、孙冰雪签订借款抵押协议1份,约定师天军向孙丹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为3年,自2014年9月25日至2017年9月24日,借款利息按年息15%计算,每半年支付一次。借款到期日前,师天军全额付清剩余利息及借款本金。师天军如不按期归还借款或任何一期利息,则未到期部分债务视为全额到期,且师天军须向孙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未还款额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师天军清偿全部债务日止。孙丹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师天军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师天军、孙冰雪以其位于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辰国际广场4幢705室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本息、违约金及孙丹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2014年9月26日,师天军、孙冰雪将其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辰国际广场4幢705室房屋在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进行了抵押登记,房屋他项权利人(抵押权人)为孙丹。2014年9月26日,孙丹向师天军交付借款500000元。此后,师天军已向孙丹支付借款利息至2015年3月25日,此后的利息至今未付,借款本金也未返还。2017年5月8日,孙丹与浙江时融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1份,约定孙丹委托浙江时融律师事务所处理孙丹与师天军、孙冰雪之间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孙丹支付浙江时融律师事务所代理费10000元。2017年5月10日,孙丹支付浙江时融律师事务所代理费10000元。为此申请,要求准予拍卖、变卖师天军、孙冰雪位于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辰国际广场4幢705室的房屋,孙丹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借款500000元、2015年3月26日起至申请日止按年息15%计算的利息、自申请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律师费1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申请人师天军、孙冰雪对孙丹的申请未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师天军未按约定期限向孙丹支付利息,系违约,孙丹有权根据借款抵押合同要求师天军提前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师天军未返还借款和支付利息、违约金,孙丹有权对师天军、孙冰雪的抵押房屋进行处置以返还借款和支付利息、违约金及相应合理的律师代理费。本案所涉抵押物已办理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孙丹的抵押权人身份合法明确。因此,孙丹要求对师天军、孙冰雪的抵押房屋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并对变价后所得款项优先受偿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孙丹主张将律师代理费10000元纳入实现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的请求,本院认为该金额作为申请人实现抵押权利产生的费用过高,调整为总标的额的5‰即3299元作为律师代理费纳入优先受偿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师天军、孙冰雪位于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辰国际广场4幢705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萧移字第××号、杭房权证萧移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杭房他证萧字第××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孙丹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500000元、借款利息159792元(自2014年9月26日至2017年5月11日),并支付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借款500000元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3299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二、驳回孙丹的其余申请。申请费10462元,减半收取5231元,由孙丹负担33元,师天军、孙冰雪负担5198元。应由师天军、孙冰雪负担的5198元申请费,孙丹已向本院预交,孙丹同意师天军、孙冰雪于本裁定生效后直接向其支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雨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