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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0209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宗兆、天津港保税区航保商品砼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宗兆,天津港保税区航保商品砼供应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209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杨宗兆,男,196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代理人孙希文,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航保商品砼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C07,组织机构代码10308082-4。法定代表人王金超,总经理。第三人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汉公路549号,组织机构代码10362045-6。法定代表人刘其亮。第三人林州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泰山道318号,组织机构代码17243711-0。法定代表人万晓通。本院在执行杨宗兆与天津港保税区航保商品砼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被执行人部分到期债权,剩余款项双方及第三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洪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静附法律示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