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7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温治梅与王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治梅,王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7017号原告:温治梅,女,195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太春,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黎辉,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温治梅与被告王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温治梅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治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治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00元,合计2410元,由原告温治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学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陶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