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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7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温治梅与王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治梅,王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7017号原告:温治梅,女,195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太春,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黎辉,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温治梅与被告王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温治梅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治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治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00元,合计2410元,由原告温治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学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陶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