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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2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朱振超与高校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振超,高校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2310号原告:朱振超,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住本县。被告:高校英,女,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原告朱振超与被告高校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朱振超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振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振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朱振超负担。审判员 周 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亚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