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3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诉石小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石小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3546号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326号皇廷南院2-2-802室。法定代表人林显春,该律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雅,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张纪,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石小宾,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现住西安市丰禾路。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社,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反诉原告)石小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因与被告(反诉原告)石小宾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其双方于2017年5月19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其起诉及反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及被告(反诉原告)石小宾均自愿提出撤回其起诉及反诉,不损害他人利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石小宾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3266元(原告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633元,由被告石小宾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718元(反诉原告石小宾已预交)本院全额退还石小宾。审判长 晏逢昌审判员 段 军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贺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