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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5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鹏伟与被告刘文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伟,刘文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5098号原告刘鹏伟,男,1993年10月24日生,汉族。被告刘文军,男,1975年8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鹏伟与被告刘文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鹏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刘鹏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 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汤淑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