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5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鹏伟与被告刘文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伟,刘文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5098号原告刘鹏伟,男,1993年10月24日生,汉族。被告刘文军,男,1975年8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鹏伟与被告刘文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鹏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刘鹏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 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汤淑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