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91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袁磊与杨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磊,杨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91民初128号原告:袁磊。被告:杨龙。原告袁磊与被告杨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磊、被告杨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180元;2.依法判决被告从欠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2016年8月20日至今,预计:46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杨龙为当地一进口啤酒专营商,原告为京东商城一名啤酒推销员,两人通过一次偶然机会相识,后来其得知被告经营的几款啤酒京东商城也有售,而且自己的价格比被告的进货价低,之后双方便建立供求关系。供货伊始,被告均能按照约定向其支付货款。2016年8月被告向其订购了一批货,价值9980元,约定45天后付清货款。但至今仍有3180元未付清。经其多次催收,被告总是找借口推诿。现诉请法院,请求依法判处。被告杨龙承认原告袁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龙支付原告袁磊货款318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滞纳金467元(自2016年8月20日至2017年2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杨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立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