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合肥翔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可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戎祖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翔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可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戎祖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2民初1337号原告:合肥翔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合肥裕隆农机大市场B2-1栋101。法定代表人:夏毓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徽可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太白镇振兴村。法定代表人:詹正萍,总经理。被告:戎祖水,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合肥翔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可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戎祖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肥翔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徽可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戎祖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合肥翔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可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机械设备欠款8万元,并自2016年12月15日起按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戎祖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4日,原告合肥翔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可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过友好协商,签订产品销售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三台批式循环谷物干燥机和一台节能型热风炉,打包价共计268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付定金60000元,交货付100000元,烘干机质保金20000元,质保期一年,质保金于2017年1月20日和2017年9月15日各支付10000元,余下货款88000元按合同约定其他条款支付。逾期付款按应付尾款的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供货义务。至2017年1月19日双方对账时,被告尚欠原告88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还款。被告戎祖水自愿为上述款项提供了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安徽可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戎祖水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产品销售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安徽可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从原告处购买三台批式循环谷物干燥机和一台节能型热风炉,打包价共计268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付定金60000元,交货付100000元,烘干机质保金20000元,质保期一年,质保金于2017年1月20日和2017年9月15日各支付10000元,余下货款88000元在农机购置补贴款到账后七日内支付。同时约定逾期付款按应付尾款总额的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被告戎祖水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供货义务。至2017年1月19日双方对账时,被告尚欠原告60000元(不包括质保金)。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还款,为此,原告起诉来院。另查明,农机购置补贴款已于2016年11月1日转入被告账户。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产品销售合同、对账单以及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受法保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销售了货物,被告却未能按约给付原告货款,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0000元及质保金20000元,双方约定质保金给付期限为2017年1月20日和2017年9月15日各支付10000元,原告要求给付2017年9月15日的质保金,因履行期限未到,本院不予支持。截止目前,被告应给付原告货款60000元,质保金10000元。原告要求自2016年12月15日起对尾欠货款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应支付的质保金10000元的给付时间为2017年1月20日,违约金计算时间应自该日起计算。双方约定按尾款的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该约定过高,本院酌定按月利率1%支付。被告戎祖水自愿为被告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可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合肥翔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60000元,并自2016年12月15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款清息止;二、被告安徽可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合肥翔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质保金10000元,并自2017年1月20日起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款清息止;三、被告戎祖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88元,减半收取为994元,保全费900元,合计1894元,原告负担94元,两被告共同负担1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韦亚飞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