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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3执3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潘小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小珊,熊昌洪,湖北鄂州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703执300-1号申请执行人潘小珊,女,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樊市襄阳区张湾镇潘台村*组,身份证号:4206211984********。被执行人熊昌洪,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葛店镇上街村*组,身份证号:4207001967********。被执行人湖北鄂州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葛店镇葛洪路5号。法定代表人熊昌洪,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潘小珊与被执行人熊昌洪、湖北鄂州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703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但被执行人熊昌洪、湖北鄂州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潘小珊于2016年11月2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熊昌洪、湖北鄂州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55564元。被执行人熊昌洪、湖北鄂州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诉讼费3406元、执行费2233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熊昌洪、湖北鄂州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承诺书,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本院于2017年3月25日、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熊昌洪、湖北鄂州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熊昌洪、湖北鄂州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但在本院立案执行前均已设置抵押和被其他法院查封,该财产本院不能处置。3、经调查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到被执行人熊昌洪、湖北鄂州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将被执行人熊昌洪、湖北鄂州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熊昌洪、湖北鄂州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潘小珊在规定的期间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亚非审判员  姜大良审判员  高 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