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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秀法、燕红雨与被告陈峰、丁露第三人我爱我家江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法,燕红雨,陈峰,丁露,南京我爱我家江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1410号原告:陈秀法,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燕红雨,女,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企业员工,住南京市六合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红,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峰,男,199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丁露,女,199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企业员工,住南京市六合区。第三人:南京我爱我家江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峨眉路300号2971室。法定代表人柳正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琴,江苏博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秀法、燕红雨与被告陈峰、丁露,第三人我爱我家江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秀法、燕红雨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陈秀法、燕红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秀法、燕红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为1250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合计2320元,由原告陈秀法、燕红雨负担。审 判 长  邹建明人民陪审员  傅安宝人民陪审员  黄恩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邵蕊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