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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阿拉腾布鲁德与邢志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腾布鲁德,邢志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1426号原告阿拉腾布鲁德,公民身份号码×××,男,蒙古族,牧民。被告邢志强,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延安市。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所在地延安市,负责人张浩,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拉腾布鲁德诉被告邢志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阿拉腾布鲁德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拉腾布鲁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拉腾布鲁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阿拉腾布鲁德负担。审判员  张文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班永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