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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朱慧与马铁尧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慧,马铁尧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533号原告:朱慧,女,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开通镇。被告:马铁尧,男,1961年8月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开通镇。朱慧与马铁尧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朱慧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慧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朱慧负担。审判员  色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雯岚—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