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朱慧与马铁尧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慧,马铁尧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533号原告:朱慧,女,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开通镇。被告:马铁尧,男,1961年8月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开通镇。朱慧与马铁尧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朱慧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慧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朱慧负担。审判员 色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雯岚—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