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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杨晓平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6刑初9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晓平,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6年12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4年10月8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4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羁押,次日被武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隆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武检刑诉[2017]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晓平于2016年12月中旬的一天,在武隆区巷口镇XX酒店房间内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2017年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杨晓平在武隆区巷口镇芙蓉中路XX公寓301房间容留李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2017年2月7日,被告人杨晓平在武隆区巷口镇芙蓉中路XX公寓303房间容留张某某、李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2017年3月12日,被告人杨晓平在武隆区巷口镇芙蓉中路和X公寓2008房间容留张某某、李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杨晓平与张某某、李某某在武隆区巷口镇芙蓉中路XX公寓301房间吸食毒品被民警查获,民警从杨晓平持有的挎包内发现疑似毒品,经鉴定,杨晓平持有的疑似毒品中含有甲基苯胺成分,经称重,甲基苯丙胺净重36.5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9.41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晓平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杨晓平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扣押毒品予以没收。被告人杨晓平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杨晓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审理了本案。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晓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12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扣押甲基苯丙胺净重36.5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9.41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田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