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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6执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建平与被执行人宋传林、张千珍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平,宋传林,张千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6执保7号申请执行人孙建平,男。被执行人宋传林,男。被执行人张千珍,女。本院在执行孙建平与宋传林、张千珍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过程中,应保全被执行人宋传林、张千珍在柞水县乾佑街道办事处某小区砖混结构、每层约130余平方米的自建房屋一、二层。执行中,依法向协助执行单位柞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申请执行人孙建平、被执行人宋传林、张千珍送达了保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宋传林、张千珍在柞水县乾佑街道办事处某小区段砖混结构、每层约130余平方米的自建房屋一、二层予以查封,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1026民初27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兰国华审判员  金小清二0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