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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刑申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林运水寻衅滋事罪申诉、申请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京刑申26号林运水:你因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刑终字第1622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你并无扰乱公共秩序的主观故意,变电站工地非公共场所且自己的行为并未造成公共秩序混乱为由,请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裁定认定你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案中的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材料、情况说明、物证照片、扣押清单、现场录像资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证据均可证实你为发泄情绪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你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故你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