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8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紫薇、田新村与谢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紫薇,田新村,谢清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8执313号申请执行人:张紫薇,男,1957年1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田新村,女,1964年1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谢清林,男,1961年2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芷民二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张紫薇、田新村与谢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谢清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阔审判员 李四新审判员 舒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慧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