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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02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景淑梅与王桂珍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淑梅,王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02执641号申请执行人景淑梅,女,汉族,1956年5月6日出生,农民,住安定区。被执行人王桂珍,女,汉族,1971年2月28日出生,农民,住安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11民终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桂珍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给付申请执行人景淑梅赔偿费15048.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0元及执行费126元。但被执行人王桂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桂珍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桂珍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桂珍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煜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