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89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8952-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嘉富乐节能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景路8号巨星创业基地东七楼。法定代表人:彭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鹏,系公司法务。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262号3号楼。法定代表人:李毅,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湖南嘉富乐节能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作出(2016)湘0104民初895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湖南嘉富乐节能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嘉富乐节能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对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总计25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 琼审 判 员 颜 宇人民陪审员 周新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盛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