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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李成、田红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李成,田红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1988号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35号太平洋中心2号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72076510H。负责人徐达海,总经理。被告李成,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被告田红艳,男,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李成、田红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经本院邮寄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放弃诉讼权利之行为,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妙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文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