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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叶坚庭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坚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130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坚庭,男,199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1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坚庭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梅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坚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2月6日13时许,被告人叶坚庭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世埠村委会南福村寻找盗窃目标,其见南福村中间巷33号住宅家中无人,于是从相邻在建住宅跳进33号住宅实施盗窃。叶坚庭先将身穿的一件红色长袖外套脱下放在一楼厨房,再去一楼房间翻找财物,因未找到财物,遂打算去二楼房间继续翻找财物。此时,被害人邓某回到家,叶坚庭返回厨房准备拿外套离开时,与邓某相遇,于是叶坚庭立马逃走。2017年3月2日20时许,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大星空网络会所抓获被告人叶坚庭。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叶坚庭的供述和辩解及指认笔录;被害人邓某的陈述及辨认、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搜查笔录及扣押、处理物品清单;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叶坚庭无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叶坚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坚庭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坚庭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叶坚庭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叶坚庭已经着手实施盗窃,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叶坚庭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与叶坚庭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坚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8年2月1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廖冰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雅微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