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执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于海与被申请人佟林生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佟林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保4号申请人:于海,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申请人:佟林生,男,199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受理了申请人于海与被申请人佟林生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17)黑0523财保7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申请人所有的房屋,并对申请人提供担保房屋予以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宝清法院依法作出的(2017)黑0523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事项已保全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延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书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