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523执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于海与被申请人佟林生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佟林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保4号申请人:于海,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申请人:佟林生,男,199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受理了申请人于海与被申请人佟林生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17)黑0523财保7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申请人所有的房屋,并对申请人提供担保房屋予以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宝清法院依法作出的(2017)黑0523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事项已保全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延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书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