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玮与湖南华仕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玮,湖南华仕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宋福勇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2538号原告张玮,女,,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委托代理人刘妙君,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学军,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华仕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寿昌路17号。法定代表人宋福勇。第三人宋福勇,男,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原告张玮与被告湖南华仕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宋福勇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张玮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玮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玮负担。审 判 长 袁 波 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方超(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