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民终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金弘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金弘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罗勇,张婷,罗天树,周安云,付宗凯,饶坤碧,何兴平,汪庆珍,杨正华,刘显桂,刘勇,侯明英,刘继安,李娟,胡国友,夏忠伟,陈桂英,刘应洪,李常恩,罗菊,李荣华,赵安明,覃定江,黄金华,钟宇,吴光剑,吴仕敏,曾咏梅,攀枝花市尚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民终4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攀枝花市金弘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356220936R。法定代表人:李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首攀,四川东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21157635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勇,男,汉族,1983年9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婷,女,汉族,1990年12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天树,男,汉族,1968年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会理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安云,男,汉族,1970年7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宗凯,男,汉族,1967年12月6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饶坤碧,女,汉族,1977年8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会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兴平,男,汉族,1975年1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会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庆珍,女,汉族,1964年9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会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正华,男,汉族,1965年8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会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显桂,女,汉族,1979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会理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勇,男,汉族,1982年1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明英,女,汉族,1977年6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继安,男,汉族,1966年3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娟,女,汉族,1974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国友,男,汉族,1977年8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忠伟,男,汉族,1974年9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桂英,女,汉族,1971年3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应洪,男,汉族,1981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常恩,男,汉族,1972年6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会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菊,女,汉族,1973年10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荣华,男,汉族,1966年3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会理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安明,男,汉族,1987年1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覃定江,男,汉族,1967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金华,女,汉族,1979年1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宇,男,汉族,1985年3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光剑,男,汉族,1977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仕敏,女,汉族,1985年1月24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咏梅,女,汉族,1972年6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原审第三人:攀枝花市尚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92257068E。法定代表人:荀勇,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攀枝花市金弘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2016)川0411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攀枝花市金弘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被执行人已依法履行债务,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已对本案所涉标的物解除查封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攀枝花市金弘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行为未损害国家利益,也未损害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攀枝花市金弘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攀枝花市金弘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卫东审判员 胥 军审判员 刘 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玉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