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湘潭正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潭正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执恢5号被罚款人:湘潭正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竹埠港,组织机构代码:74061317-9。法定代表人:付昭潭,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百士得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正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的实际执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赣司惩复5号决定由上高县人民法院执行。上高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到本院领取全部案卷材料,并通知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刚审判员 漆小飞审判员 张小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易 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