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青岛永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邱凯、深圳市致道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永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邱凯,深圳市致道景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641号原告:青岛永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于森森,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胜飞,山东国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凯,男,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深圳市致道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谢浩森,职务经理。原告青岛永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邱凯、被告深圳市致道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永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计51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富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蒲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