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5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吴建杰与熊彦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杰,熊彦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835号原告吴建杰,男,1965年8月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委托代理人王瑞东,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彦军,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委托代理人赵根奇,石家庄市行唐巨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吴建杰与被告熊彦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吴建杰于2017年5月19日以欲与被告庭下和解解决双方的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建杰负担。审判员 王趁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会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